關于開展2021年延吉市社會組織 年檢工作的公告
2022-04-08 標簽: 來源:延吉新聞網
各社會組織: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現就做好2021年度延吉市社會組織年檢工作公告如下:
一、年檢范圍
2021年6月30日以前登記的社會組織。
二、年檢時間
2022年4月11日至7月11日(8:30至16:00)。
三、年檢地點
延吉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局(延吉市河南街政務服務中心2樓南側民政窗口),聯系電話:8333288、8333478。
四、年檢內容
社會組織基本情況、自身建設情況、黨的建設情況、業務(對外交流)活動情況、財務管理情況、重大事項報備情況。
五、年檢提交的材料
(一)年度工作報告書。各社會組織填制年檢報告書(一式二份)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并加蓋公章,報送延吉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局(已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體育類社會團體和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直接到社會組織管理局辦理年檢)。
(二)財務賬和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各社會組織自行選擇一家會計事務所接受財務審計,并將財務審計報告(一份)和財務賬提交社會組織管理局。
(三)登記證書副本。
(四)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基本信息表(所有社會組織提供一份電子版和一份紙質版,紙質版需蓋公章)。
(五)社會組織自律承諾書一份(所有社會組織提供)。
六、年檢標準
年檢結論分別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一)社會組織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情況良好,內部管理規范,嚴格按照章程規定開展活動,規定時限內參加年度檢查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合格(年檢結論合格的社會組織才有資格參評年度先進社會組織)。
(二)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1.應建未建黨組織的;
2.一年中未開展任何業務活動的;
3.違反章程規定的(未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按照規定辦理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地址等變更登記);
4.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5.內部矛盾嚴重,重大決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6.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資產的;
7.違反有關規定亂收會費的;
8.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或無償占用企業人財物的,或者強制企業加入社會組織的;
9.違反規定開展或舉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或者向評選對象收取費用的;
10.無固定辦公地點一年以上的;
11.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
12.年檢中弄虛作假的;
13.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接受年檢的;
14.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七、年檢要求
(一)年度工作報告書、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基本情況信息表,到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局領取或在QQ群內自行下載。
(二)各社會組織對《年度工作報告書》所規定的內容要逐項認真填寫,不得缺項,數字要準確無誤,情況要實事求是。
(三)請各業務主管單位及時通知所主管的社會組織按時參加年檢,與市民政局加強聯絡協調,嚴格把握年檢標準,對社會組織提供的基本情況、年檢材料如有異議,要及時協商解決,也可協同現場督查,確保年檢工作圓滿完成。
(四)當年未按時參加年檢的社會組織,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列入國家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連續兩年(含兩年)以上未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社會組織,以及給予警告且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社會組織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給予以撤銷登記的處罰,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列入國家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延吉市民政局
2022年4月8日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現就做好2021年度延吉市社會組織年檢工作公告如下:
一、年檢范圍
2021年6月30日以前登記的社會組織。
二、年檢時間
2022年4月11日至7月11日(8:30至16:00)。
三、年檢地點
延吉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局(延吉市河南街政務服務中心2樓南側民政窗口),聯系電話:8333288、8333478。
四、年檢內容
社會組織基本情況、自身建設情況、黨的建設情況、業務(對外交流)活動情況、財務管理情況、重大事項報備情況。
五、年檢提交的材料
(一)年度工作報告書。各社會組織填制年檢報告書(一式二份)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并加蓋公章,報送延吉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局(已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體育類社會團體和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直接到社會組織管理局辦理年檢)。
(二)財務賬和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各社會組織自行選擇一家會計事務所接受財務審計,并將財務審計報告(一份)和財務賬提交社會組織管理局。
(三)登記證書副本。
(四)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基本信息表(所有社會組織提供一份電子版和一份紙質版,紙質版需蓋公章)。
(五)社會組織自律承諾書一份(所有社會組織提供)。
六、年檢標準
年檢結論分別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一)社會組織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情況良好,內部管理規范,嚴格按照章程規定開展活動,規定時限內參加年度檢查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合格(年檢結論合格的社會組織才有資格參評年度先進社會組織)。
(二)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1.應建未建黨組織的;
2.一年中未開展任何業務活動的;
3.違反章程規定的(未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按照規定辦理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地址等變更登記);
4.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5.內部矛盾嚴重,重大決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6.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資產的;
7.違反有關規定亂收會費的;
8.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或無償占用企業人財物的,或者強制企業加入社會組織的;
9.違反規定開展或舉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或者向評選對象收取費用的;
10.無固定辦公地點一年以上的;
11.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
12.年檢中弄虛作假的;
13.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接受年檢的;
14.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七、年檢要求
(一)年度工作報告書、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基本情況信息表,到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局領取或在QQ群內自行下載。
(二)各社會組織對《年度工作報告書》所規定的內容要逐項認真填寫,不得缺項,數字要準確無誤,情況要實事求是。
(三)請各業務主管單位及時通知所主管的社會組織按時參加年檢,與市民政局加強聯絡協調,嚴格把握年檢標準,對社會組織提供的基本情況、年檢材料如有異議,要及時協商解決,也可協同現場督查,確保年檢工作圓滿完成。
(四)當年未按時參加年檢的社會組織,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列入國家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連續兩年(含兩年)以上未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社會組織,以及給予警告且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社會組織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給予以撤銷登記的處罰,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列入國家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延吉市民政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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